在近期几起被拐孩子找回事件里,不难发现一件令人唏嘘的事,有些被拐孩子对养父母的感情超过了对亲生父母。他们不愿回到原生家庭,甚至一个孩子在警方安排下见过生母一次后,就不再联系生母。作为局外人,我们可能很不理解孩子的做法,觉得孩子不孝、认贼作父。但被拐孩子对养父母的感情,超过了对亲生父母,其实也是能理解的。
毕竟他们被拐时还小,懵懂的年纪,加上后期的洗脑、强行控制。许多孩子只能认命,等到后期发现真相,已经与养父母有多年的感情了。养育之恩难以割舍,所以他们哪怕知道了真相,想的还是养父母或两边兼顾。
所以能理智看待养父母罪行的被拐孩子,少之又少,今天要说的程颖便是其中之一。这个女孩的意志力令人佩服,她六岁时被拐,始终保持理智。并未被养父母的洗脑控制,隐忍九年秘密寻亲,终将人贩子和养父母送进监狱。
程颖原本有一个十分幸福的家庭,虽然生为女儿,但父母并不重男轻女。将她视作掌上明珠,在父母的宠爱下,程颖无忧无虑的长大。可没想到的是,一场意外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,她差一点就与父母永不相见。那是2005年,程家刚从湖北搬去陕西,日子过得有滋有味。10月18日,程竹照常送女儿去上学,临走时父女俩还挥手告别。
不成想,这一次分手,等再见便是九年后。中午放学,程竹因为临时有事,去接女儿晚了一些。程颖等不到父亲,就想着自己坐公交回去,刚到公交站碰上了自称程竹同事的王丽,王丽跟程颖说是程竹让她来帮忙接的。6岁的小姑娘心思单纯,信以为真,跟着王丽一路上了开往陕西省延长县的火车。
陌生的环境,让她改口叫“妈妈”的王丽,程颖很快意识到自己被拐卖了。一般孩子面对这种情况,都会惊慌失措,再大哭大闹喊她不是自己妈妈。这样的说法,人贩子很容易就能糊弄过去,程颖没有选择这样做。
她决定先乖乖听话,等争取到逃跑的机会再跑,程颖在王丽家待了两年。随后因为王丽与丈夫感情破裂离婚,其丈夫不想抚养拐卖来的孩子,将她卖给了河南一户姓孟的人家。到达孟家后,程颖改名为孟希,新家庭不断给她洗脑。
可程颖始终记得自己是被拐卖来了,姓程,她尽力记住原生家庭的点点滴滴。也悄悄藏起了私房钱,计划买票逃离,程颖的乖巧获得了孟家的信任。等到高一,孟家夫妇带着她搬去成都的华阳客运站,她知道自己的机会来了。此时程颖已经攒下五百元钱,只是不清楚地点,遂悄悄在网上询问:“谁知道西安市大白杨街?”
那是她印象里亲生父母的位置,该帖子正好被一名关注被拐儿童的网友发现,程颖由此有了与亲生父母相见的机会。这名网友根据她提供的相关信息,辗转找到了程竹,并将她的信息发给程竹。自从大女儿丢了以后,程家便是以泪洗面,踏上寻女之路。程母在家照看小女儿,程竹辞去原本待遇不错的工作,风餐露宿的寻找女儿。
九年的时间,他开着专门卖的面包车,走了足足三十万公里。其中艰辛不是常人能想象的,如今看到说有个孩子跟他找的女儿很像,自然是迫不及待找上门去。他特意住在程颖提供的地址对面,悄悄观察程颖,确定后联系了警方。警方趁孟家夫妇出门,取程颖的DNA对比,这才确定孟希就是走失九年的程颖。
原本幸福的人生被破坏,九年的骨肉分离,程颖终于完成了自己的复仇:将人贩子与养父母送进监狱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: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第二百四十一条: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不过这条法律同时指出,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,按照被买妇女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。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,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往往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,被拐孩子的态度起到很大作用。
近些年来惩处人贩、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,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,却少有买家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。毕竟不是所有孩子都像程竹这般理智,许多被拐孩子对养父母的感情超过了理智,而被拐孩子的态度又会影响对养父母的惩治力度。所以才会造成这种局面,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认为,应当修改相关刑法对买家“定罪”。
真正实现买卖同罪,要知道同情买家人财两空,也是对拐卖儿童的一种纵容。养父母的确给予了孩子养育和爱,但是他们的爱是建立在偷窃之上的,这真的是爱吗?如果不是买家出的高额利益,人贩子何必要千方百计的拐卖儿童,买家是直接催生拐卖行为的利益根源。所谓的人财两空,不过是他们一手造成的,不应替代法律的追责和惩罚,你们认为呢?